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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stronomie, Fachgruppe

欧盟食品通告条例

有关餐饮行业内“过敏原”配料的通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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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台背景

随着新的 欧盟食品通告第 1169/2011号条例 于2014年12月13日生效,原先只适用于包装食品有关14大类过敏原隐患的通告义务已扩大到所谓的“散装货”范围。

从该时间节点开始,欧洲范围内的所有餐饮企业必须就自己各道菜肴中可能引发过敏症或食品消化不良的配料进行填写通告。

按照欧盟委员会的意见,该通告原则上必须采用文字形式向最终消费者(食客)传达。委员会也允许各成员国在本国范围的转化之际考虑通告传达的其它方案。负责本国范围的转化是奥地利健康卫生部。

因而餐饮业协会早在2011年7月就向主管事务的健康卫生部提出并且要求,欧盟通告责任范围内的通告传达方案尽可能灵活地加以制订,其中特别是把应食客询问口头解释也视为合格。

经过多轮胶着的谈判,本国的转化终于考虑餐饮企业利益而尽可能利用这一回旋余地。

转化通过健康卫生部的一项条例规定进行,该规定得到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建议加以补充。

  1. 人员培训导则 关于过敏原通告(明确口头解答人员的业务能力范围)
  2. 过敏原通告导则 针对个体经营企业中的非预先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按照过敏原通告条例规定(包括企业内部必要防范措施的说明)
  3. 文字通告的建议(简称和字母代码的使用)。 

以此尽可能将欧盟食品通告条例所规定的范围用于欧盟通告责任在本国内的调整。

2.通告义务的原则 

通告义务适用于

  • 针对最终消费者、
  • 由集体饮食提供方所提供的以及
  • 供应给集体饮食提供方的食品(包括饮品在内)
  • 如果出发地位于欧盟成员国主权领土范围以内,那么交通运输企业也在管理范围以内。

如果生产用到的 配料 是属于 14 大类 (包括其成品)其中的一种,那么就存在通告义务。

详细信息请您点击 这里.

如何理解配料?

配料是指生产或烹制某一食品所使用并且有可能以已改变的形态继续存在于成品中的各种食材(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酵素)(欧共体第2000/13号准则第6条第4a款)。

就是说:实则是指生产中用作配料或者某一混合配料一部分的各种食材。不具备决定性的是一些非有意存在的过敏原,它们原先未用作配料或因交叉接触进入到产品当中。

“微量成份”不被视为配料:

如果某位生产商的标签在标明过敏原之外还标有附注:“可能含有微量成份......”,那么此项就不必通告,因为微量成份按通告条例说明不属于“配料”。

对于这些微量成份,按照欧盟条例规定没有标识义务(参阅工程师安德雷亚斯施莫泽尔的文章“微量成份就没有责任吗?”)

所有食品企业(从生产到销售)都应该传达自己有关所用原料成份的通告。 

2.1.如何得到有关半成品中所含过敏原的通告? 

对于包装类食品生产商,从2005年开始就实行一种配料目录框架下14大类最为常见过敏原的标识义务。从2014年12月13日起,所有食品半成品(例如:速食、调味品等等)生产商都必须相应地标识所有的主要过敏原。这项规定也适用于食品的农村生产商以及农民直销店(例如:农家香肠)!

在哪儿能找到生产商的通告?

包装类食品:

  • 生产商应该符合14大类的某一种 附录 II 将自己的配料填入标签或包装上的配料清单里,字体要求重点突出、明确(例如:通过粗体或下划线)。

如果没有配料清单,那么就相应配料必须采用明确的表述“含有....”

非包装类食品:

  • 留给深加工者的产品信息页

通过采用电信技术进行销售(例如:网店)

  • 配料清单中各配料过敏原说明项的链接

3.通告传达的方案

对于通告的传达存在两种方案。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通告原则上必须在点菜时就可以提供给客户或食客。

3.1.文字形式

在哪儿可以进行文字形式通告?

  • 菜肴或饮品菜单
  • 价目表
  • 店堂顾客通知
  • 附在食品上或附近的牌子
  • 电子形式(例如:掌上电脑)

如果存在供应受到限制并且或者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很高,那么文字通告特别值得推荐。

例如:

  • 小香肠摊
  • 自助餐厅
  • 快餐餐馆
  • 浓咖啡馆
  • 冰淇淋沙龙
  • 带有自助的酒吧

如果食品名称明确指向相关的配料或者食品展示让人得出这一配料的存在结论,那么就不必进行自我通告(标识)了

例如:

  • “螃蟹鸡尾酒”- 就不需要再说明过敏原甲壳类动物。
  • “牛奶混合饮料”- 就不需要再说明过敏原牛奶。
  • “芹菜沙拉”- 就不需要再说明过敏原芹菜。
  • 开壳花生 — 就不需要再说明过敏原花生,因为过敏原食品通过其展示不管怎么说都可以看出这些。

3.1.1 如何标识?

对于标识,允许使用简称或符号,如果是就近对它们进行分类的话。

使用符号时应注意,这些符号都有某一个最低字号,以便于它们清晰可辨。

为更好地使用,食品法典委员会还专门制订了一份 推荐表

对于文字标识,一个极大的方便就是以一个简称列出过敏原分组即可。这一简称即使是在同组的多个配料也只需说一次(例如:如果某菜含有牛奶和掼奶油— 那么作为过敏原通告“牛奶或乳糖”就足矣)。 

如果使用简称,那么应当做必要说明,例如:脚注这是按照食品代码推荐表所提供的一项过敏原通告。 

为使整体做得更简便并节省篇幅,使用字母代码也是允许的。如果使用字母代码,那就应遵守以下各字母的所属关系,以免发生歧义:

简称 字母代码
含有谷脘的谷物 A
甲壳类动物 B
鸡蛋 C
鱼类 D
花生 E
大豆 F
牛奶或乳糖 G
坚果类 H
芹菜 L
芥末 M
芝麻 N
亚硫酸盐 O
羽扇豆 P
软体动物 R

应该将个标有“按照食品法典推荐过敏原信息”文字说明在这种情况下设置在比较醒目的位置并且做到清晰易读或者向他人提供。这项说明可以根据供应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例如:以店堂顾客通知、柜面或台面展示品或通告页为形式,或者直接在菜单里加以备注。应当注意的是,文字说明和字母代码互相之间排列要靠近,使之可以生成一个同步信息。

有关这种文字说明的一个范例您可以点击 这里 下载。

菜单上文字标识的附加提示建议:

为进一步明确并预防有人可能趁机提出责任诉讼主张,我们推荐在菜肴或饮料菜单上做如下附加声明或提示:

  • 如果成品中的配料含有已列出的食材或者用其制作的产品,那就加以说明。
  • 14大类过敏原的标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欧盟食品通告第1169/2011号条例)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它可能引发食品过敏症或者消化不良的食材。
  • 尽管我们的菜肴精心烹制,除已标明的配料外,但厨房所使用的其它一些食材仍有可能含有一些微量成份。

3.2.口头:

前提:

  1. 文字提示设置在厅堂醒目位置,例如:直接在菜单上注明或作为食客可问及索取的通告,可采用以下语句:

    “尊敬的来宾!有关我们有可能引发过敏症或消化不良的菜肴配料通知,请您向我们的服务人员索取。” 
  2. 指定一位或多名委托专员,处理过敏症通告方面的询问。这些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
  3. 在企业的整个营业时间内,必须至少有一位委托专员能够针对询问给予详细解答。 
  4. 委托专员必须每三年接受一次培训。

谁可以进行培训?

原则上讲,每位餐饮经营者都可以自行为自己的员工进行培训。不过前提是,他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且有能力按照《人员培训导则》第2点对培训内容进行相应地讲授。必要的情况下,餐饮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也必须就所述的专业知识进行相应学习。

专为企业业主(公众媒体人)的信息系列交流会自2014年秋开始实行(交流会提供方有 AGES 学院 或者联邦州的专家组)。

培训内容(按照人员培训导则)

  • 讲解过敏原通告的重要性(什么是过敏症、消化不良以及它们有哪些影响)详见 这里
  • 培训人员对引发某种过敏症反应或消化不良了解的敏感度。 
  • 了解 欧盟第1169/2011号条例(食品通告条例) 附录 II过敏原食材清单。详见 这里。 
  • 了解企业内过敏原通告的执行以及传达给最终消费者的方式和方法。
  • 哪些文件或证明在口头通告时是必不可少的?
  • 培训证明;证书按照人员培训导则需妥善保存3年。
  • 汇编文件,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每道菜或饮品相应的过敏原配料。

这里 您可看到一个文件汇编举例。一个Excel工具 您可以在 这里 找到(提供方是 Bekom - www.bekom.at)。

对于口头过敏原通告所依据的培训证明以及汇编文件,它们的存在将由食品监察部门进行核查。

培训证明的过渡规定:

为给企业留出足够时间对自己的员工进行必要培训,我们已经争取到,食品监察部门最早在条例生效后一年(也就预计在2015年12月)才对培训证明进行核查。

如未按规定持有或保存培训证明或所使用配料汇编的文件,将可能接受管理处罚。 

4.责任问题:

对于未通告或者通告作假,餐饮经营者会被追究民事法律责任(违反保护法)。这在最严重情况下可能会招致因餐饮买卖合同或按产品责任法的赔偿诉讼请求,如果受害方能够证明违法作假及不告知以及某一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联的话。

5.有关甜味素的通告

对于含有阿斯巴甜、阿斯巴甜-安塞蜜的非包装类食品,应张贴标有“含有一种苯基丙氨酸源”的提示。

对于添加多价乙醇量超过10%的非包装类食品,应张贴标有“过量食用可能会引起腹泻”的提示。

提示要清晰可辨、持久不变并要求设置在贴标、价签的醒目位置,可附在食品上或者与其就近—在集体餐饮提供企业的设施中— 在菜肴或饮品菜单上以及通常情况下最终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一份店堂通知都可以设置。

注意:这份通告始终都要以文字形式完成,即便在平常过敏原告知都是以口头形式完成的。

Stand: 31.1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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